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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负有对小区建筑共用部分的维护、养护和管理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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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洗浴中心的保管箱中丢失,他们应该赔偿。
1、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此时业主应当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将车停放在车位或车库的事实; (2)尽到了该尽的防范义务,如车门锁、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 (3)车辆的价值。 2、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 (1)小区内治安状况的总体情况。总体情况良好,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上是没有过错的。如果总体情况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经常有打架斗殴,失窃失盗现象发生,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 (2)各种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况。 (3)必要的设施、措施及配备的相关人员的情况。比如,小区与外界通道是否设置了门卫及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从常理讲,要求门卫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统一停车车位或车库周围设置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夜间巡逻、电子监控设施、单独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员等等。防范程度应当与业主支付的服务费对等。正如你不能要求豪华宾馆与一般招待所对住宿顾客的人身、财物的安保注意义务是一样的。
自行车在小区丢了物业是否该负责,一般因情况而定:1、自行车在小区丢失,如果业主把自行车交给物业人员保管,且有保管协议,并付保管费用,那么丢失了,物业有责任赔偿,也必须赔偿;如果自行车不是交给物业保管,只是停放在小区内,那么物业不应该赔偿,至少不用全额赔偿,业主能有证据表明自行车丢失跟物业的失职有关。那么根据失职跟丢失自行车之间的相联度承担相应责任。否则物业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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