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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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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一)制定航道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航道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以及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四)收集、汇总、报送航道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加强航道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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