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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得...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的; 4.用于个人消费的; 5.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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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如属存货的正常损耗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属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扣除的情况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2、用于免除增值税项目3、用于集体福利4、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5、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6、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7、购买的贷款服务8、购买的饮食服务9、购买的居民日常服务10.购买的娱乐服务2、由于操作不规范无法扣除的情况11、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或申请核对12、未按期申报扣除增值税进项目的人员日常服务10.购买的娱乐服务1、由于操作不符合规定的情况1、不能扣除的情况1、不符合国家规定增值税的情况1、不得扣除的情况下,不符合国家规定增值税的情况1(2)未办理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格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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