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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期间,若房屋因拆迁需要被征收,拆迁方应如何对被拆迁的业主进行补偿?

2024-11-1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拆迁人被拆迁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对于搬迁前期费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拆迁人应承担。同时,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如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需要拆迁协议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 对于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情况,拆迁人应给予补偿。具体来说,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拆迁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所载明的租金标准的50%补偿,直至回迁。 拆迁人应根据拆迁政策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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