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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3、先以信函、电话投...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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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包括: 1、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等。
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包括: 1、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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