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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是男方还是女方,如果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复合建议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爆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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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拿出的证据资料,如果充足也不是不可以的,但是要掌握好证据,否则上法院也是浪费钱
可以起诉离婚,女方具有法定过错,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另一方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二、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女儿的成断双方的条件优劣,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判给母亲的机会较大。同时,一方有法定过错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判给对方抚养。
朱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男方有第三者,起诉要求离婚,女方坚持不愿离婚,且表示夫妻感情一向融洽,愿为夫妻感情和好努力,法院是否判决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37岁,住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120弄XXX室。 被告:刘某,35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0年1月自行相识恋爱,199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12日育有一女,名朱可儿,现年10岁。婚后因原告发生婚外情,于2003年6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收到传票后,依法委托本网站贾明军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于2003年6月18日以(2003)徐民一(民)初字第27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朱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案件受理费五十元,诉讼保全费4980元由原告朱某自行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方有婚外情,起诉到法院后,另一方坚持不离,法院是否判离?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除非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一方坚持不离,法院通常会给予双方一次合好的机会,也就是一般第一审判决不离。 然而,在实践中,真正因为考虑夫妻感情尚可、坚持不离的情况是少的,大部分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在于以此作为庭审的技巧,给原告施加心理压力,以达到财产上受到照顾的目的。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互相牵制、相互制约的局面:即: 如果被告坚持不离,其好处是:以此给原告施加心理压力,使原告早日结束这段婚姻的目的不能达到,原告意识到这一点后,会考虑适当给予被告财产分割时的照顾,甚至是大的让步。 如果被告坚持不离,对其不利的是:一旦法院第一次审理不予判离,一般情况下第二次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原告在耐心等到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会主动得多,且财产早已转移或处理完毕,可以不再给被告财产分割上的任何照顾,被告所处的局面就会被动得多。 可见,原、被告双方存在着互相制约的平衡关系,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好好把握一个平衡点,适时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达成一个共识。任何一方都不能期望值过高,并适时地把握机会。 此案律师代理的经验教训: 虽然法院没有判离,表面上看是支持了代理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但代理人并不认为自己为胜诉方。实际上,在代理此案过程中,代理人多次与原告方接触谈判。从法律角度上讲,谈判中对方曾经开出的条件还是相当不错的,如果法院判决不可能判到对方开出的数额。但由于委托人争的不是财产而是一口气,因此,最终没有接受原告提出的补偿条件。而代理律师虽然提醒委托人现实一点,但此建议最终没有被委托人采纳。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都是高收入阶层,月收入都在数万以上,双方虽然都是在争执财产,但实质是在争一口气,以求达到心理的平衡,这其实是很不理智的。代理律师的遗憾是没有尽力劝说委托人在适当的时候接受补偿条件,以致该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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