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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阶段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部分重大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犯罪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二个月内,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公诉部门,除非案件复杂或是团伙犯罪调查取证困难等情况才会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延长一个月.因为你没有说你的案情,但你说已取保,估计应该不会超过两个月的.而且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公诉部门会在三日内通知你可以聘请辩护人.一、一个刑事案件依次分别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五个环节,其中“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 二、各环节的办案时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2、审查逮捕7天;3、侦查期限60天;4、审查起诉45天; 5、法院审理45天;以上合计197天,这不包括可能发生的: 6、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 7、法院审理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 三、对于跨地区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团伙或者集团犯罪、流窜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复杂的案件等特殊情形,经上级和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侦查期限1—5月。
1、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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