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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院医疗事故鉴定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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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医院篡改病历,导致不能进行鉴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需要准备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议意见、上级医生检查室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需要准备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表、医生指示书、检查报告书(检查报告书)、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和麻醉记录书、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急救危患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的病历资料原件(四)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医疗事故保留、医疗事故检查资料、医疗事故保留、医疗事故保留、医疗事故检查资料等有关的检查资料
(一)住院患者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议意见、上级医生检查室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住院志、体温表、医生指示书、检查报告书(检查报告书)、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和麻醉记录书、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急救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的病历资料原件(四)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依法具有检查资格的检查机构对这些物品进行检查的事故报告(五项检查)。在医疗机构制作病历文件的门诊,急救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机构没有制作病历文件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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