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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属犯罪集团性质的犯罪。团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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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属犯罪集团性质的犯罪。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的。但是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会在量刑上从轻处罚(比如未成年犯罪团伙)。 通常所说的“团伙犯罪”是个比较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团这种有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组织程度的犯罪。现行法律中没有对“团伙犯罪”的特殊处罚规定。未成年人由于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作案时常表现出突发性、纠合性、结伙性,即通常所说的“少年团伙”,但其组织松散,成员不固定。处理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区别对待,不能以“犯罪团伙”定罪。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规定了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如何,都应当受理、登记、认真查处。符合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扒窃、使用刀刃等工具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的,无论盗窃财数额如何,都是刑事案件;显然,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以及其他未达到规定金额标准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也被视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的查处,经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者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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