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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签定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
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传真件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只要不违反《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2、因此,通过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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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由于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可能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要想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传真或者是复印件的合同在形式属于书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传真签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传真属于《》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律师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电子邮件亦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合同的核心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双方的合意。如果业务双方保持着连续性的业务往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并且双方均已履行,可以视为商业惯例,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最后是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具体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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