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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
监外执行可以外出,但是必须说明去向和时间,经过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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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具体情况,特别是对于疾病,法律没有严格的强制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监外执行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时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不能照顾自己,适用于临时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
对已经收监的服刑犯人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人性化的法律规定,其条件是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三类服刑犯人暂时解除羁押,让其回归社会治疗疾病的宽宥措施。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
监外执行期间是不能出国的,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监外执行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不限制其乘坐飞机,但离开居住的县市或变更居住的县市要经过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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