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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等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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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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