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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此内容作出统一的规定。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中:“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此内容作出统一的规定。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中:“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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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此内容作出统一的规定。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中:“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针对上述规定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是否需要同时具备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一同观点:。
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中只能任选其一。定金实际上也是违约金的一种。如果两个条款同时生效,那么就违背公平原则,对违约方明显是过于苛刻了。扩展资料:《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损失的30%。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对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补足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可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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