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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具体要素: 1、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素: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3、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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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的权利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权对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他人既要包括单位,也要包括个人,具有特定性。这样,捏造和散布成本罪的虚假事实必须指向他人。指向他人,可以指名,也可以不叫名字,但是根据其虚构的内容,分散的方法,完全可以让大众知道指向谁。如果其内容广泛,不能根据其内容和分布方式推测对象是谁,当然不能构成成本罪。本罪侵犯的是商业信用、商品信用,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餐饮、旅馆、旅游等服务的人等。商业信用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风格等内容。商品的声誉是指商品的声誉和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的发言,通过宣传媒体,也可以出现在产品发表会上,一种是文字,即大字报告、小字报告、图画、报纸、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可以在公共场合,也可以向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上可以编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总而言之,主要是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传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开信、传单、比较广告、声明公告等诽谤他人和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谈判对业务客户和消费者,特别是受害者的固定客户贬低对方(4)在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散布虚构事实(5)以客户、消费者的名义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督部门进行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6)在社会上散布谣言等。诽谤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重大损失主要是商业诽谤行为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销售滞后,经营陷入困境,其他人濒临破产等。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营业权的行为、损害多人营业权的行为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罪的主体大多是经营者,为了在市场上占据地位,以诽谤的方式破坏竞争对手。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设立公司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在公司的正常营业的过程之中,若是发现与自己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有商誉,有可能会为了提高被公司的竞争力,而与其他人串通起来实施损害商誉的行为。但是实际上,由于此类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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