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无因管理的特征为:1、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3、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当然如果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适法无因管理包括三种情形: 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根据无因管理行为的认定,扶起路人不算是无因管理的范围,扶起路人的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21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5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