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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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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面几种情况属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个人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如果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在婚后若干年后就“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该平均分配? 这种说法在2001年《婚姻法》实施之前是正确的。其法律依据主要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司法解释文件的规定。这是在我国婚姻法治理念不太健全的特定历史时期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婚姻立法的国际化趋势和现代公平理念的加强,我国已经于2001年正式对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即通常所谓的“新婚姻法”,在该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及混合财产制作出了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婚姻法》第17、18、19条总列了以上财产制度的大类。随后,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了对新婚姻法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该法律文件第19条中明确规定:“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为婚姻存续的年限而当然地、自动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司法政策上已经明确了婚前财产的个人属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论婚姻存续了多长时间。 很多当事人问到此问题时就是说听说以前有这个规定。但新婚姻法出台后,以前的规定已经被新法自动废止了。所以,法院的认定标准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以最高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作为统一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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