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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落户口需要带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村委会证明等材料。《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
1、二胎上户口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户口本、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二胎准生证。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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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入户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
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的证件:父母的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儿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的户口簿,携带这些资料去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上户口就可以了。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办理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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