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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
房屋租赁合同,英文Ho sigleasigcotracts[1],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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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一)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三)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四)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契约的终止。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积欠租金累计已达6个月的。 ③承租人故意损害承租的房屋,或将承租的房屋长期空闲6个月以上不用的。 ④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⑤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确需自用房屋的
1.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至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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