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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各一份; (2)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休资格的证明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
财产保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金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理由。2、申请人和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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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请求保全金额或者争议对象;(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信用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15天不起诉即解除。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手续:申请书、担保书、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担保物或担保的财产证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的资料有: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8、担保函;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 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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