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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向流溪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流溪河流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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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流溪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暂停审批在责任方辖区内增加水体中含量已经超标的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等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责任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相邻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解决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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