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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40条规...
《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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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缺陷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上述“缺陷”是指不合理的缺陷。作为消费者的种子使用者可以选择对种子生产者或种子经营者提起诉讼。
1、一旦发生种子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分析原因,却因种子质量原因造成的种子纠纷,事实已很清楚,双方都认同的,应协商解决。 2、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当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在其它司法部门没有插手,所需鉴定的地块保护完好,申请人也可申请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田间鉴定,由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鉴定。其它任何以种子管理机构名义、专家鉴定小组名义、鉴定人员名义出具的田间现场鉴定书的作法,都不是合法的,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3、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一旦发生种子质量纠纷,千万不能采取打架、上访、报复等过激手段,很可能触犯国家法律,由受害者变成违法犯罪嫌疑人。
所谓“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政策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协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双方所处的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胁迫另一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不真实的决定,同时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协商的结果需要靠双方自觉履行,如果其中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协议,可以寻求其他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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