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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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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许可,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一)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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