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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调查和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庭前准备阶段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2、起诉书送达被告,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辩护权利。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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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1、审判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名称;出生日期;国籍;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何时被拘留;何时被保释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2、宣布被告涉嫌犯罪;宣布合议庭成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检察官、辩护人)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阶段1。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审判员询问被告的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2、(审判员要求其他被告退出法庭等待审判)审判员询问被告A:起诉书中是否存在指控事实?指控罪是否成立?你自愿认罪吗?被告陈述了起诉和指控的犯罪;3、检察官询问被告A。3、证据和质证阶段1。检察官向法院提供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2、被告谈论质证意见;3、辩护人谈论质证意见。
①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②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③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④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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