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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三点: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2)公民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1、行政确认之诉是行政诉讼,行政确认之诉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 2、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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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抗诉权或者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2、原判决,适用法律可能有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判决。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2、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调查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并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束审查。对于审查结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决定是否提出抗诉。3、提交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出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再审法院。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示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席再审法院。5、提出检察建议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关键就在于本院认为中“况被上诉人根据个案的情况对刑事案件开展侦办,采取何种措施和方法,是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责。其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得当不应本行政诉讼案作出评判”和“本院现作如下评判: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本案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拒不履行预防、制止、侦查违反犯罪活动的职责,未能有效保护其女冯芳芳的生命为由而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辩称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本案上诉人诉讼指向的是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并非被上诉人的刑事侦查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两段判决内容相互呼应,形成了:你诉的行政不作为,属法院审理的范围,但已“作为”;你诉的赔偿,即你女儿的被害,即使与公安行为相关,也是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得当的问题,而刑事是否得当,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据此,法院驳回上诉!
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后才能发生。没有这些条件,执行程序就不能启动。(一)必须有执行依据,即强制执行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判决、裁定和赔偿调解。(二)必须有可执行的内容。一般指赔偿;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重新行政或恢复原状。(三)被执行人有能力不履行义务。(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根据现行法律和实践,主要涉及对象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物品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关系人的财产或物品不能纳入执行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或者暂时持有的财产或者物品,不能作为其财产或者物品执行,否则会侵犯他人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所有部分只能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财产属于房地产,执行机关不能将体执行财产,然后返还给其他所有人,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部分产权。这里不能执行房地产本身,否则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被执行人为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制和范围,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紧紧围绕生活必需品的核心考虑。这个标准应该简单基本。3、被执行人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不应作为执行范围,应当保留。这类生产工具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它就无法生产.劳动,无法维持其生计,因此,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例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种限制的基本精神必须与上述生活一致。4、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从法律规定来看,除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产不能纳入执行范围,如办公设备、房屋等。因为这些财产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也有一个范围问题,就是必须保留给行政机关足够的资金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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