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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出方 1、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
一、企业间无偿转让资产的一般税务处理(一)转让方1、视为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间无偿转让资产。没有特殊规定的,视为销售确认收入,按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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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如下: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⒈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⒉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⒊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⒋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⒌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⒍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⒎纠纷的解决方式; ⒏协议生效条件; ⒐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可能并无明确规定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在被划转到国有独资公司之前必须完成公司制改建),该国有独资公司已经实质上控制了该被兼并方,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认可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不能仅仅以当初的划转可能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就不将该国有独资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是,应建议该国有独资企业尽快实施依法公司制改建,以消除该项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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