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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 1、被害人陈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物证; 4、书证; 5、证人证言; 6、鉴定意见; ...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视听资料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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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所以,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同时还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七类。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具体如下:一、物证、证书(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情况等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所有物品和痕迹。(2)证书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书面资料和其他物质资料。二、证人证言人证言是指证人知道的事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由证人证言记录固定的事务员同意证人亲笔写的书面证言,也是证人证言。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无法辨别是非,无法正确表达的人,无法见证人。三、受害者陈述受害者陈述是指刑事受害者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事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如果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受害者,他们的陈述也是受害者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调查、检察和审判人的陈述,通常也称为供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嫌疑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口头陈述,以记录的形式固定。经过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和事务员的请求,也可以由嫌疑人、被告人亲笔写供词。严禁用刑警供词或欺诈、诱惑等方法供词。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视证据,重新调查研究,不要轻易供述。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罚;没有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足够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罚。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被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录用的鉴定人,鉴定事件中的专业问题后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规避理由,应规避。鉴定结论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在发生程序上有原则上的不同。六、调查、检查记录(1)调查记录是指事务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调查、检查的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片、视频、模型等材料。测试记录可分为现场测试记录、物证测试记录、尸体测试记录、测试实验记录等。(2)检查记录是指事务员为了确定受害者、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征、伤害状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的客观记录。检查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也可采用拍照等其他有利于正确、客观记录的方法。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和其他高科技设备保存的信息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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