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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六个月以下,符合缓刑条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可以判吗,要由法官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决定。由于法官对案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法律允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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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的一般标准是在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大于或者等于80mg,小于130mg时可以适用缓刑。但如果酒精含量在上述标准内同时存在发生事故且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上、有“酒驾”前科、无驾照“醉驾”、“醉驾”被查处时逃跑、“醉驾”被查处时抗拒抓捕、超载“醉驾”、“醉驾”未年审的车辆等情形的则不适用缓刑,这是“醉驾”适用缓刑的特殊标准。“追逐竞驶”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较为复杂。它包括远程道路“追逐竞驶”和一般道路“追逐竞驶”致人伤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等多种情况。
如果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处缓刑。
从理论上讲,既然缓刑适用的立法条件一直没有变化,那么法院在适用缓刑时就只能遵循前面讲到的四个条件,而不应再考虑其他因素。但是具体到“危险驾驶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就拿“醉酒驾驶”来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醉驾”入刑就是要达到惩治“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并减少交通事故,震慑醉驾行为人的目的。如果对于醉驾行为人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将会失去“醉驾”入刑的意义和作用。因为在“醉驾入刑”前,公安机关对于醉驾者最长可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醉驾入刑”后如果仅对醉驾者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罚处罚,那么对于醉驾者来说基本等于未受任何牢狱之苦,这样根本起不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和作用。[2]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罪这种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行为,虽然量刑较轻,但如果全部判处实刑,即不符合刑法理论的规定,又不符合情理。因为有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的犯罪都可以判缓刑,而本罪却不能判缓,于法无据、于情无理。为了使上述矛盾体从对立走向统一,我们要寻求到解决上述矛盾的最佳切合点,那就是要针对危险驾驶罪能否判处缓刑的问题设定一个最佳的尺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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