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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认登记流程为:申报,所有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领取土地部门统一发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每个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经济社会、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然后,调查小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所有权。所有权调查,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的范围、界限、界限、所有权性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由相邻方确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做好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土地使用者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场,签署和盖章双方共同确认的土地界限和界限。不能参与指定界限的,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公告期满后,土地权利人和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登记,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结果,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家庭卡和土地证书,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两张卡上签字。颁发土地证书。《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19年农村宅基地确认后,将采用以下四种方法处理正常面积以外的宅基地:1。村集体村民可以一起讨论研究,然后决定具体的处理方法,因为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而是村集体,既不矛盾,也不公平。2、农民宅基地面积超过正常标准的,扣除农民承包的土地,平衡土地总数。3、处理宅基地以外的部分,也可以付费使用。简单地说,对于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支付相应的资金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目前开始计算成本超过220平方米,如果不超过面积,农民将实施奖励政策。4、进一步做好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建设规划,对反映宅基地整体实际面积标准较低的地区进行适当调整,实现人均分地面积。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6、颁发土地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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