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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一)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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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离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在办理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13、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离婚方面的问题,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离婚的抚养权问题,以及离婚时的债务问题等等,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则是:协议优先、合法、合理、诚信、照顾子女利益、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有利于生活、禁止权利滥用等。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是属于在夫妻结婚了之后所得到的收入才能获得,而对于见面礼是否属于就要看实际的情况,一般要看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之后,这样才能更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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