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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着手实行基本犯罪构成。开始实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伐则保护的某一法益的行为,且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紧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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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着手实行基本犯罪构成。开始实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伐则保护的某一法益的行为,且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紧迫危险性”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在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我们知道,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单独犯的既遂状态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犯罪形态,而对基本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1、一审中的撤诉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2、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二审上诉的撤回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5、二审抗诉的撤回 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 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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