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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应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1、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进行电话申报(或直接通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不申报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电话申报,即时办理。书面申报60天办结。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其中,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劳动者工作地在珠海的,可以向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工作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注册地。用人单位没有在珠海注册的,劳动者在珠海工作的,可以向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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