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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服搜集证据,可以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节复核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那么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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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事故轻微根据现有的调查勘验可以判定事故责任的就可以不询问当事人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不是必须的。如果你对事故认定书的程序有异议怀疑其真实客观性可以再认定书作出后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认定后,仍可以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的方式来推翻责任认定;或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来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笔录是法律证据之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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