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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凡吃母亲母乳的哺乳期子女,应由哺乳其的母亲抚养;不吃母乳却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其母亲抚养,但若其母亲有重大疾病无法照顾子女,或有抚养能...
①凡吃母亲母乳的哺乳期子女,应由哺乳其的母亲抚养;不吃母乳却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其母亲抚养,但若其母亲有重大疾病无法照顾子女,或有抚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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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依法要在均分的基础上体现照顾女方的原则。孩子的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重点考虑跟哪一方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及成长)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①凡吃母亲母乳的哺乳期子女,应由哺乳其的母亲抚养;不吃母乳却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其母亲抚养,但若其母亲有重大疾病无法照顾子女,或有抚养能力而不抚养子女,或因犯罪而被收押在监,或有吸毒等恶性行为,则由其父亲抚养。 ②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分配按照如下原则: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具有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子女长期跟随生活的一方,具有优先抚养权利;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无其他子女的一方有优先抚养权利; ③10周岁以上的子女,离婚时抚养权分配应遵从子女意见;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另一方仍要承担部分子女的抚养费。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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