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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将捡查院笔录提交后未通过,应对措施

2024-11-16
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得了新的关键性证据,或者对检察院所作补充侦查存在异议,它们有权再次请求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在案件经过派出所侦查工作后,如果已经可以确认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那么公安机关就会将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 犯罪事实及情节是否明晰无误,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充分完备,以及犯罪的性质与罪名的判定是否准确无误; 2. 是否存在尚未被发现的罪行以及其他应受刑事处罚的人员; 3. 是否存在不应该受到刑事追责的情况; 4. 是否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 5. 侦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 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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