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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财产损失赔偿规定是这样的:)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只投保交强险没有投保商业险中的车损险,如果自己的车被别人撞了的话,对方投保的交强险需承担被撞那一方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车的损毁,赔偿限额如上述。当然如果对方还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话,这个保险也是有承担碰撞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是指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发生在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将“被保险人故意”列为除外责任符合《保险法》规定。《交强险条例》是依据《保险法》制定的,是《保险法》的下位阶法律,《保险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交强险条例》,《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已经对“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交强险条例》对此予以重申,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列为交强险的除外责任,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其次,《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第三,《交强险条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
首先,必须要明确交强险的定义: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因此,如果撞到的家人属于乘坐车辆的车上人员或者被保险人,则不能享受交强险的赔偿。 但是,如果家人不属于车上人员(即购买交强险且发生交通事后的车辆),也不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会在保险单中明确,您问一下保险公司就知道),则可以享受交强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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