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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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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 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从三个方面来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方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以下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混合,混合,伪造,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销售国家明确命令淘汰和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欺骗消费者的价格或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遵守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等、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等、虚假价格、虚假销售人等、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价格等、虚假价格、虚假价格、虚假方法、虚假价格、虚假方法、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方式、虚假、虚假方式、虚假、虚假、虚假方式、虚假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这种行为足以让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那就构成诈骗。如果这种行为不足以让一般消费者产生误会,那么个别消费者就应该证明自己确实产生误会,以主张诈骗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损害或损害,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欺诈。3、经营者是否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有主观的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的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这个词本身就明确了经营者有主观的故意。因此,在以下6种情况下,经营者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欺诈,误解消费者的故意,欺诈: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无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他人的工厂名称和工厂地址、伪造生产日期的商品、伪造、伪造认证标志等品质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伪造、伪造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饰的商品。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考虑以下三个条件:(一)主观上,欺诈者必须有欺诈意图。也就是说,欺诈者知道自己告诉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被欺诈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与他们进行民事行为,欺诈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它侧重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制裁。因此,在认定故意要件时,应当采取推定故意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意图,即推定自己有欺诈意图,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采用了这种方法。本办法规定,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实不是欺骗、误导消费者、实施这一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2)从客观方面来说,欺诈者采用欺诈的方法。欺骗有两种方式:(1)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知虚假情况;(2)隐瞒真相,即掩盖和歪曲客观事实。笔者认为,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如实向消费者陈述商品的真实信息,这是法律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3)从客观后果来看,欺诈导致对方相信谎言,陷入错误判断,做出错误意思表达的事实,即与欺诈者进行民事交易。总之,即消费者被骗,经营者欺诈的目的得以实现。欺诈的结果,即欺诈的损害后果。民法中的欺诈理论旨在补救受害者的损害。因此,在民法理论中,欺诈是双方的行为,必须以欺诈者的欺诈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否则不需要追究欺诈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旨在惩罚欺诈行为。因此,用民法理论解释本条的欺诈行为不利于对欺诈行为的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消费者损失,都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造成的欺诈结果,仅为消费者因误判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错误的意思表示作出后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不应视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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