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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最高刑法

2022-11-13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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