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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都可以作为父母出资购房的证明,例如夫妻双方的认可陈述、夫妻双方与父母签署的买房声明、房屋买卖认购合同、房屋销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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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父母赠予一方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有权分割该房产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款应当理解为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已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亦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返还,乃父母自愿处理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就本案而言,被告陈映认为本案购房装修款实际为原告罗晓华作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并无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基于前述理由以及对赠与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至于借条是否事后出具,已并不影响本案足以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实体裁判。换言之,即使借条为事后出具,亦无法否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本案看第一可以是父母的附条件赠与第二如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又举不出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可判不离第三如按约定偿还债务夫妻两人可分别占份额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约定的条件不存在老人可以在条件不成的一年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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