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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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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只是在原有刑期的基础上减少刑期,意思是剩下还是有刑期要执行的。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2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假释有考验期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具体有: 1、适用对象,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假释只能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 3、释放的时间,对被假释人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减刑分为两种: (1)可以减刑: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实质条件: (一)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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