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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面三种情形时,若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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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面三种情形时,若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虽办理了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已经离婚或准备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已经离婚或准备离婚的。若没有这几种情形,一般法院会认定彩礼是男方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应予以返还。而且女方用彩礼钱在登记前购买的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除非有下列情况,否则男方起诉离婚彩礼一般不退换: 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给彩礼的一方因为给彩礼而生活困难。
双方后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任何一方提出,彩礼一般不予返还,法律上对于彩礼返还的情形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两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离婚案件,彩礼一般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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