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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实施办法

2022-08-12
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 税额和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 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厂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 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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