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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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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指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立案后处理的行政争议的案件。行政争议一旦经过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后,即会变为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行为时有一前提提,即行政争议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而对于处理行政行为的机关不同,行政案件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 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当或者直接构成违法,于是向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提出相应申诉或控告,同时上述机关对于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对此依法进行受理的行政案件。对于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的,且可以由相应行政机关自信处理的行政案件,同样可以依法交于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判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是必须符合以下四点基本规定:(1)原告必须是受到不法行政行为并且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集体。(2)被告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不能只是一个笼统的群体或组织。(3)有相应的事实经过来证明其诉讼请求。(4)在人民法院的受审范围之内同时还符合法院的管辖。这四点条件是人民法院受省案件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会对次依法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哭的则不予审理或予以驳回。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或涉及行政处罚,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争议)的全部属性。与行政争议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起诉,请示解决该项争议,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者,决定立案处理。故此,原行政争议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争议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很显然,这四个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依此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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