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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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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四)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公路、铁路、管道等运输方式与水路运输高效衔接;建设规模化公用港区,推进与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相衔接的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区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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