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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如何处罚?

2021-11-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价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10年内不予办理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或者回收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或者回收的化妆品。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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