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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
对上述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标准应按照以下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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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具体如下: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治疗所需的费用支付。2、错误劳动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错误劳动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比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高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员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错误劳动费的规定计算的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是,5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少10年以上的70岁以上按5年计算。6、残疾工具费用: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的工具时,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工具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8、死亡补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于不满16岁的人,年龄每1岁减少1年的7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也不少于5年。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未满16岁的人养育到16岁。对没有劳动力的人养育了20年,但是5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就减少1年,最少10年以上的70岁以上按5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5年。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法院规定予以确定 6、营养费: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标准由法院酌定 7、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由鉴定机构确定 9、丧葬费:六个月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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