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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1、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2、交易主体: (1)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2)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3、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股东不幸入狱的,需要办理股权转让,主要通过委托律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股东身份。因此,首先要看他涉嫌的犯罪是否限制了财产转让,如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是否限制了财产转让。其次,如果股东被拘留,不想通过律师,也可以委托公证、委托或转让股份。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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