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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探视的。因为案件还处于侦查、审诉、审判阶段中,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能探视的。 二、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探视的(这种情况是极为罕有的)。但是要经办案机关的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了》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与港澳台或外国的近亲属通信、会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三、在押的人员被作出生效的判决后,即可以进行探视。各地的要求不同,有的地方要求法院下达执行通知后,方可会见。这就要你与当地的看守所进行联系了。 四、在侦查期间(一般来说,自刑拘后的3个半月内,为侦查期间),除了办案机关外,任何人是不能了解案情的。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但是此时的律师只能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不能了解案情。 五、在押期间,在押人员的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自移送审查之日起,家属可以为在押人员聘请律师,通过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及查看案卷,可以了解具体的案情,然后告诉在押人员的家属,这是合法的。
逮捕后可以改变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司法机关变更罪名的肯定性,没有设定手续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的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审查机关转移到审查起诉中起草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和自诉人起诉罪名的变更。审查起诉阶段的变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明确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和犯罪认定是否正确。该条款支持检察院更改罪名。审判阶段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规定,诉讼诉讼事实明确,证据充分,诉讼罪与审判认定罪不一致的,应按审判认定罪作出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法院变更罪名指控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直接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依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的权力。
不,刑事案件需要先侦查,侦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再提交检察院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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