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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管辖内容:

2021-10-27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为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营业所或主营事务所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确定区域管辖的基本原则,除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所在地管辖和执行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大部分民事案件都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以下情况确定管辖的原则:1、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户籍转移后未定居的,经常有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双方当事人都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劳动教养地或者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6、不服指定抚养权或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由被抚养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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