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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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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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