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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
这一问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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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因此,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毁损的,仍然需要以其赔偿金、补偿金等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债权的实现。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一规则是源自担保物权的性质。担保物权有别于用益物权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担保物权是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设限,而不像用益物权一样对物的使用价值设限。这也就意味着债权人不用过分担心担保物的状态,一旦担保物发生意外,如果有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债权人仍有权对这些替代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一规则是源自担保物权的性质。担保物权有别于用益物权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担保物权是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设限,而不像用益物权一样对物的使用价值设限。这也就意味着债权人不用过分担心担保物的状态,一旦担保物发生意外,如果有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债权人仍有权对这些替代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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